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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電業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為該電業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為該電業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電業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我國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該電業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該電業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該電業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該電業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電力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電業之獨立董事曾任前項第二款或第六款之電業、其關係企業或與電業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獨立董事而現已解任者,不適用前項於選任前二年之規定。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與該電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電業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電業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電業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電業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母公司、子公司及集團,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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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電業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適用本辦法之電業,以依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之電業為限。第3條電業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一、商務、法務、財務、會…第5條電業之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電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第6條電業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第7條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八條由其他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三條或第…第8條控制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法人股東一人或政府所組織之電業,其獨立董事得由控制公司、政…第9條依本辦法及其他法令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電業,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第10條電業獨立董事應就電業之營運計畫、財務報告事項、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第11條電業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請…第12條電業依本辦法設置獨立董事者,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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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