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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不動產估價師紙本開業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紙本證書遺失或滅失者,原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切結聲明;紙本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依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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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