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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受除名之懲戒處分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後,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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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