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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第1條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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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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