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38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