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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39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9條
第 四 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信託監察人 › 第 一 節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且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 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第三人。 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發行或交付有價證券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其轉讓、買賣之交割、設質之交付等事項,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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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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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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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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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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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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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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