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37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7條

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或交付之: 一、表明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 二、受益證券發行日或交付日及到期日。 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之姓名或名稱。 五、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六、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所表彰之權利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八、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二、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受益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