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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0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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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