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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3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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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