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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1條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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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