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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規行為依下列規定所處之罰鍰收入,應以實收罰鍰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 一、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 二、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 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四、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五、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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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