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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4條

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二款以上違規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前項獎金應分別計算發給。 第一項實收罰鍰總金額,不包含同一裁處案件經限期改正後,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之罰鍰。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檢舉獎金平均發給之。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檢舉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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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