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 第12條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及提撥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任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