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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7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並追回已發給之檢舉獎金: 一、提供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為偽造或變造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隱匿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身分或同條第四款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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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