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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複製或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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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