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 第6條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6條
檢舉案件裁處罰鍰後,經受裁處人提起行政救濟者,應俟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 檢舉案件受裁處人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期滿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未繳納或部分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後,依實收罰鍰計算發給檢舉獎金;未完全受清償者,應按執行結果分次計算發給。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自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