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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 第12條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第12條
嚴禁航空器上人員在基地內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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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航空器封閉後,基地應指派警衛看管,至該航空器飛離基地為止。
第8條
基地應迫降航空器機長之請求,得提供修理工具及技術指導建議。但不得實際參加修理工作。
第9條
基地應迫降航空器機長請求,得允許航空器上人員下機至指定地點休息,如需供應飲食,費用由該航空器…
第10條
迫降航空器上人員下機休息時,得准攜帶個人隨身行李,亦准其於基地內購買飲食用品。
第11條
各基地對下機休息人員之行動應妥加管理照顧。
第13條
迫降航空器上人員經准許離開基地時,得通知民航單位或憲警單位妥為安排。
第14條
迫降航空器屬國內班機者,基地指揮官經機長之請求,得准許機上人員離開基地。
第15條
迫降航空器原屬國家或航空公司完成申請手續後,得另派航空器至迫降基地接運人員。
第16條
迫降航空器所載貨物,未經海關檢查,均不准自行裝卸。
第17條
迫降航空器所載貨物,准由原屬國家或航空公司另派航空器接運至其他地點,基地應會同安檢單位從旁監…
第18條
原經核准在本區內國際機場降落之外國籍航空器,於迫降原因消失後,僅准飛赴本區內國際機場;本國籍…
第19條
迫降航空器修復後再行飛赴其他地點時,未設航空站之基地,不准該航空器搭載其他乘客。
第20條
迫降航空器必需添加空軍汽、燃油及附屬燃料時,各基地應先協調空軍總部後勤署,視存量情況同意後,…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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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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