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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 第3條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第3條
凡因航空器機械故障、航行因難、天氣限制、空勤人員及乘客緊急醫護治 療、避免空中攻擊等,經航管單位或戰管單位核准,可依指示迫降空軍各 基地,各基地在機場情況許可時,不得拒絕。 民用航空器遭遇上述緊急情況,應儘可能降落本區國際或民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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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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