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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第20條

迫降航空器必需添加空軍汽、燃油及附屬燃料時,各基地應先協調空軍總 部後勤署,視存量情況同意後,並取得機長簽證,以同類、級油料借用。 借用油料之運輸、存儲損耗及裝備折舊等費用,按所借用燃油數量百分之 十二折算,併所借燃油數量,一次以中油公司現銷提貨單寄交空軍第一油 料中隊辦理歸還。 前項油料,民用航空器原屬公司在臺設有辦事處或代理人者,由該辦事處 或代理人負責償還;未在臺設辦事處或代理人者,由該民用航空器登記國 駐臺代表機構或受委託代理者負責償還;屬於外國籍軍用航空器者,應由 駐臺代表機構或受委託代理者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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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