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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第4條

軍民航空器經核准迫降於各基地,該基地指揮官應指派所屬作戰組 (科) 負責處理,政戰部門協助;基地無作戰組 (科) 者,則由基地勤務單位負 責處理,政戰部門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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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