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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派,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委員五人 至七人,由本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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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