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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均簡派或薦派。秘書一人、技正一人、 稽核一人,均薦派或簡派,專員四人,薦派。技士一人、組員十二人,均 委派或薦派。辦事員四人,委派,並得僱用雇員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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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