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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運作,以提供公教人員相關住宅及福利互助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12-31・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辦理 福利互助,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 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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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住宅興建資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籌措、運用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住宅建築計劃之審定及工程之考核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助購置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之審核給付事項。 五、關於輔助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購置及福利互助之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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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一、財務組。 二、工程組。 三、配售組。 四、福利互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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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派,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委員五人 至七人,由本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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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承主住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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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均簡派或薦派。秘書一人、技正一人、 稽核一人,均薦派或簡派,專員四人,薦派。技士一人、組員十二人,均 委派或薦派。辦事員四人,委派,並得僱用雇員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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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設會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分別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統計及人事管理事項,其所需佐理人員,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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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遴聘工程或法律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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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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