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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設會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分別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統計及人事管理事項,其所需佐理人員,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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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