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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22條

退休、退職或資遣互助,應由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住福會核發互助補助, 互助人不必自行申請。 前項退休、退職或資遣人員,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需繳回已領之退休、 退職或資遣互助金。但再任之公職,如係適用相同性質之互助辦法,其重 行退休、退職或資遣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合計年資,依其 重行退休、退職或資遣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退休、退職或資遣互 助補助金額,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或資遣互助補助金額,發給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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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