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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25條

依照第二條第三項原已參加互助者,申請親屬喪葬互助補助,以互助名冊 列報有案,並繳納眷屬生活補助費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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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