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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24條

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其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兄弟姊妹中之 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及本人及子女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夫妻中之一 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子女或父母喪葬互助補助申請,以子女或父母中 之一方申請為限。 父母、夫妻及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者,對同一事實之重大災害互助之補助 ,以父母、夫妻及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喪葬互助補助,除已成年之子服兵役死亡外,應以二十歲以下之未婚 子女為限。但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且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 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扶養並經學校或公立醫 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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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