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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15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事先列入其年度預算之補助款,為因應下列事項,得同意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 一、災害或緊急事項。 二、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前項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之補助款,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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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