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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6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者,得調增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不受第三條補助比率之限制: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二、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吸引廠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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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