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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7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相關先期作業規定,完成規劃及評估作業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再行編列補助款納入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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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