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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2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一般性補助款之補助範圍,限於具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事項。 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為前項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以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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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