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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院人員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行之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該政府機關(構)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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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