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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修正之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施行前,提出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而於修正施行後所取得研發成果權益收入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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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