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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研管會之運作規定如下: 一、研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七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院智財技轉處處長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卸任處長職務時,其委員身分由繼任人選續任之。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酌支審查費。 三、研管會置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四、研管會委員不得代理。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五、研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會知各委員,並經徵得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六、召集人於例行性技術移轉案件作成決定之前,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 七、研管會之行政業務,由智財技轉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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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