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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創作人應自行或經由所屬單位報請智財技轉處處理與其研發成果有關之各項事宜。 本院評估該研發成果之利用價值、讓與可能性或其他商品化可能性、經費負擔等因素後,決定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應以本院為申請人,所需各項申請中之規費、後續維護費用之規費、服務費用(含事務所及代理機構)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下稱專利費用),由本院負擔之。 本院經前項評估後決定不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之案件,得同意創作人以本院名義代為提出申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程序: 一、創作人應負擔申請所需各項專利費用,並於第三人有意洽談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時,即時通知本院。 二、智慧財產權申請獲准時,創作人應即時通知本院,由智財技轉處確認其權利範圍與依第一項申報之研發成果揭露範圍是否一致,並就其市場價值及應用潛力為評估後,提送研管會審議。研管會應依其市場價值、應用潛力及效益決議是否補償或分擔創作人支出費用,並決定授權推廣事務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等相關事項。 三、本院於有權益收入並辦理分配時,除依第七條第一項提撥分配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資助機關之部分外,其餘收入之分配比例應按前款研管會決議辦理。 歸屬本院之智慧財產權,依法應繳納年費或維持費者,於繳費五年後未實施移轉或授權,本院參酌創作人或其所屬單位意見,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繼續或終止繳納年費或維持費。 二、將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創作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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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