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本院人員因職務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在院內製成之產品、積體電路布局、電腦軟體、商業機密、專業知識及其他技術資料,與因而取得之國內外專利權、本院出版品、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所有衍生之權利。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指與研發成果權利有關之協商、諮詢、審查、申請、收益、利用、技術移轉、使用授權、委任、信託、訴訟諮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一項本院著作權處理要點,另定之。但積體電路布局、電腦軟體及其手冊、說明等衍生著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院受贈或代管之智慧財產權,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