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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因可歸責於創作人、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員之事由,致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或資助研究計畫發生債務不履行,產生下列各項費用或責任者,於本院履行賠償義務後,得向可歸責之創作人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員求償,並得自其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扣抵之: 一、涉及訴訟、進行訴訟準備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法律或其他相關費用。 二、損害賠償金、和解金、違約金、遲延利息或其他賠償責任。 本院為避免可歸責於創作人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員之事由致本院債務不履行,採行防免或改善措施所生之費用,準用前項之規定。 因不可歸責本院與授權對象雙方之事由,致本院給付不能而負回復原狀或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者,創作人或其他因技術移轉而受有利益之人員及創作人所屬單位,應返還該研發成果依本辦法第七條所受分配之權益收入。 第一項情形,本院為防止損害擴大,於爭端發生時起,至創作人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員向本院提供相關資料並釋明本案及其他案件並無違失之情事為止,得為下列處分: 一、債務不履行可能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造假、變造、抄襲者,除經創作人提供相當於進行中智慧財產申請所需費用之擔保外,暫停辦理該創作人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保護案。 二、涉及使用授權之債務不履行者,暫停該創作人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員於本院研發成果之技轉授權程序。 三、涉及資助研究計畫債務不履行者,暫停核定該研究計畫主持人參與營利事業資助研究計畫之資助研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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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