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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本院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運。 十一、本院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評鑑。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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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