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 第15條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南院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南部院區內公共事務營運、行政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南部院區生活服務設施之規劃及服務管理等事項。 三、院本部經管南部院區之研究(包括人文及社會研究基地暨圖書檔案室)、辦公、會議等空間管理。 四、南部院區公共設施之財產、物品、車輛、停車場及環境景觀等設施管理維護事項。 五、協助資訊服務處執行南部院區資訊網路系統之管理及維運等事項。 六、南部院區職業安全衛生、實驗室、廢棄物處理等公共安全管理事項。 七、院長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