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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研究生學程及學位學程。 二、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國際科學組織事務。 四、舉辦本院系列講座。 五、外籍人士服務。 六、安排國際重要訪賓活動。 七、兩岸學術交流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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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