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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4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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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