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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院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該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內組設之地區性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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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