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第7條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7條
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本法
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之格式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本院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第一項之逐日記錄得以逐月記錄替代之,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