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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管理單位: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所在地區分運作管理單位,負責所轄運作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管理事宜。 二、運作單位:指本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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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