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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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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院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本法
第十八條
規定,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本院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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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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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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