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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本院應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訂(修)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規定,管理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災防或管理專長。 前項管理會之組成及運作,由本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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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