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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8條

運作單位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記錄,逐月填寫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本院單一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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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