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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5條

運作管理單位申請單一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運作管理單位申請單一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其運作總量低於分級運作量者,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本院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得貯存於運作單位內。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六個月者,得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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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