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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10條

本院院長於第一任任期將屆滿而有意連任時,應於任滿前一年,由評議會執行長召集會議,評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主持院長連任投票事宜。 院長連任投票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以出席評議員過半數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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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