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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第2條

本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但本院院長依第十條規定經評議會表決通過連任者,不在此限。 因本院院長任期屆滿而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者,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年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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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